死亡赔偿应按侵权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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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应按侵权法的规定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赔偿主要依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在诉讼过程中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一般侵权确定民事赔偿。
实践中,由于二者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导致了不同的赔偿结果,这就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的“二元化”问题。其中,广受关注的就是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是否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并无规定死亡赔偿金,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致人死亡的,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
鉴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死亡赔偿金未做具体规定,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是否支付死亡赔偿金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且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部分法院在判决该类案件的时候,支持患方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诉求,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的赔偿项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有的地方则不支持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诉求。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提导意见(2007)》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上述各地方法院判决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同类型案件最后判决结果不一,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见解,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实际上,死亡赔偿金是针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无论是医疗事故致死的受害人,还是其他一般死亡的受害人,其损害后果都是死亡,都应该给予赔偿。
基于上述理论的支持,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统一性。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是对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样,医疗损害责任也必须适用该规定,而且该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已经涵盖了目前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考虑到《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条例》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