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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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