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2年1月的一个中午,石某(第一原告丁某之夫,二、三、四、五原告之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浦口医院看病,下午三点多,浦口医院诊断石某急性下壁心梗死,第二天上午石某表示心前区不舒服,浦口医院认为内科保守治疗不能控制病情恶化,需要做冠脉搭桥或支架置入,经家属同意,11点整将石某送往第一医院,12:45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不是医疗事故是否也获得赔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不是医疗事故是否也获得赔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1fa89caa0d083a93ae23963e0afd310
不是医疗事故是否也获得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发之后,石某的家人认为,石某送到医院并交纳了相关的诊疗费用后,即与医院构成医疗消费服务合同,浦口医院以及第一医院违反约定,未全面履行义务导致石某死亡。故要求法院判令浦口医院以及第一医院赔偿相关费用20万元。
浦口医院认为,他们对石某的治疗符合医院规程,石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必然结果。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医院认为,石某在转院过程中就已经死亡,故其死亡后果与他们无关。
对此,专家们的回答为:鉴定结论是“该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至于是否存在过错或不足,不属于鉴定职责范围之内。鉴定书中所述“不够积极有力”是客观存在事实,原因是多方面的,转院问题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患者住院后,医院没有安排观察室、给予特别护理是医疗不够积极有力的具体表现,医护人员脱岗,转院的时候没有派熟悉病情的诊治医生随行是不够积极有力的例证。
根据两次鉴定结论以及法院的调查,法院认为浦口医院收治石某以后,诊断明确,治疗措施没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原告支付的治疗疾病以及丧葬费用属于正常发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但是就其没有安排特别护理,医务人员脱岗等现象,浦口医院没有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由于浦口医院的这种行为属于救治不够积极有力,造成患者家属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同时,由于石某在转入第一医院时就已经死亡,所以五原告要求第一医院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水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新手也能学会的音效设计!一秒变大片【干货】】https://www.bilibili.com/vi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新手也能学会的音效设计!一秒变大片【干货】】https://www.bilibili.com/vi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4d8a2bb0f3e66ffc229e70f95c59cb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三线城市汽车贴膜店是否挣钱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三线城市汽车贴膜店是否挣钱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3154e7bb4393ccc4aca99c5b7d775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