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三江讯(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石生学)三江侗族自治县一对父子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在诊治同村一男童患病的过程中出现意外,男童不幸身亡。男童父母要求鉴定死因,这对父子却拿不出任何诊治病历。昨日,记者从三江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这对父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二人向男童父母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6万余元。目前,被告父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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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的龚氏父子在当地合伙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2月7日晚,同村村民龙氏夫妇发现两岁半的儿子阿龙有些发烧,就请龚某的儿子上门就诊。次日,龙氏夫妇见儿子的病情还未好转,就将儿子抱到龚氏父子的诊所继续诊治,当时由龚某接诊。诊所旁边还有一家龚家经营的杂货店,龚某在经营门诊的同时还兼顾杂货店的生意。
法院查明,龚氏父子在为阿龙诊疗的整个过程中,阿龙的病情依然没有好转,反而不断加重、恶化。随后,龙氏夫妇决定将阿龙转到三江县人民医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三江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在将阿龙转院途中,医生宣告阿龙不幸身亡。
龙氏夫妇怀疑龚氏父子在治疗阿龙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在今年6月将龚氏父子告上三江县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龙氏夫妇还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龚氏父子居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记录任何病历信息,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三江县法院的办案法官指出,病历信息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医疗过程的基本情况,因此卫生部门对病历的规范和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龚氏父子没有书写病历信息,致使阿龙的死亡与诊疗行为、医疗用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清。
法官认为,龚氏父子依法开办的诊所,在诊疗活动中应按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但他们没有依法操作,对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龚氏父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他们连带赔偿龙氏夫妇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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