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每年也会发生非常多的医疗事故,针对医疗事故很多时候产生纠纷,那么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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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法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必须要上法院,那应该怎么选择法院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法院,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级别越高的法院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法院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包括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法院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说,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起诉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去法院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起诉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起诉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法院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起诉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二)诉讼流程介绍
1、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交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受害人(女儿/儿子)):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通讯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原告(受害人的配偶):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通讯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省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医疗诉讼起诉状(范文)
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48年10月17日,住址:黄浦区×××路××弄××号,邮政编码:200002;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9月15日,住址:黄浦区×××路××弄××号,邮政编码:200002;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11月23日,住址:金山区××路××号,邮政编码:201502;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医院,住所:长宁区××路××号,邮政编码:200336,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97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死亡赔偿金470249元(其中死亡补偿费27062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8928元,丧葬费10698元),共计人民币479259.96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所需交通费597元、误工费3551.64元、复印费360元、快递40元,共计人民币4548.64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7000元)、律师费及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钟某某与患者陈雁冰为夫妻关系,原告陈某某、陈某某为陈雁冰的子女。2010年9月27日13时45分,陈雁冰因“畏寒伴心悸2天有头痛”被送往长宁××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陈雁冰当时“神清气平,双肺呼吸音粗,无罗音,心率48次/分,腹软、无压痛”。就诊医生未考虑心源性疾病,安排患者自行去做血常规、电解质、心电图等检查,在检查中陈雁冰突发昏厥,在16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律、房室传导阻滞及下壁心肌梗死,并于9月27日16时39分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①冠心病、急性下壁+右心室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高度房室传导阻滞、Killip4级;②2型糖尿病;③肺炎;④脑梗后遗症。23时医院都陈雁冰进行溶栓治疗,但最终不治,陈雁冰于9月28日1时50分死亡。
急性心肌梗死是冠心病最严重的一个类型,治疗的黄金时间是发病6小时以内。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症状是“心绞痛”,也常有腹痛、恶心、咳嗽、气喘、意识不清、瘫痪等症状。陈雁冰就诊时,其自述及医生检查已发现其有心悸、心律失常、气喘、休克等严重症状,医生本应先考虑为心源性疾病,在第一时间进行测量血压,进行心电图检查并进行抢救,却安排患者自行去做常规检查,待其昏厥后才确诊,而且在治疗上有明显疏漏,溶栓治疗严重滞后,最终使患者不治身亡。
被告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有职工156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医师212人,中级职称人员518人,设有内科等15个临床科室及8个医技科室,还设有心血管专科。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陈雁冰就诊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治疗,陈雁冰就这样在被告一次不负责的诊疗中失去宝贵的生命。
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家属造成莫大的痛苦。经长宁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起过失与患者死亡有关联性,被告对陈雁冰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医疗纠纷的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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