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病到了医院进行治疗跟医生就形成了一种医患关系,现在时常会出现医疗事故,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那么医患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很紧张,严重会引起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医疗事故有这个案由吗?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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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有这个案由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事故,没有这个案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原来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由修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从而去掉了“事故”两个字。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又把上面的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且下附了第四级案由“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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