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每天都有人死去,病人的家属难掩悲痛,但是生老病死实乃常识,而如果是事故导致的死亡,那么家属是一定要维权的,在医疗事故案件当中,可以请诉讼代理人,那么医疗事故代理词范本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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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代理词范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孙迎X的委托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孙迎X诉西安市XX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03年8月23日,患者孙迎X以孕39周到西安市XX中心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min-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XX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疝(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代理人认为:
1、XX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迎X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07年6月16日,XX医院在为患者孙迎X的 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min-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2、XX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迎X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但接生医生仅因为麻醉师未上班而粗暴拒绝患者及其家属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明显过失。
3、XX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已出现明显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疝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据XX医院孙迎X“产程进行纪录”记载,2007年8月23日下午9时,产妇孙迎X宫缩开始。晚11时,胎心142次/分。至24日0时30分,胎心已降至126次/分,且宫口并未完全打开。由于产前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此时接生医生理应立即采取剖宫产,以保护胎儿。但XX医院的接生医生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至40分钟后的1时10分,胎心已降至70次/分,XX医院的接生医生仍旧听之任之,仍未果断采取任何立即结束分娩的抢救措施。直到1时40 分,胎儿才通过胎吸术娩出,前后耽误有效的抢救时机整整1小时零10分钟。故XX医院对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疝直至死亡负有直接过失,理应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4、XX医院“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是每一个正常产妇入院时都必须填写的格式文件,其中并没有告知且丝毫未提及产妇孙迎X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
手术同意书也不等于免责书。故XX医院关于“患者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相反,该“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有力证明,XX医院并未向患者孙迎X如实告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未告知产妇行使阴道产还是剖宫产的选择权,未制定阴道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防范抢救措施和对应预案。并有力证明,产妇及其家属完全同意在产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采取包括剖宫产在内的任何防范抢救措施,在出现胎儿严重危机的状况下未及时果断的采取断然措施以抢救胎儿生命的责任,完全应由XX医院承担。
代理人:高XX
xx年xx月xx日
1、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医生作为从事专门业务活动的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业务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一些具有专业知识从事特殊业务的人员,作为具有专业性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专业性技术的医生有较强的对危害发生的认识能力和预防能力,因而具有超过普通人的对危害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也就负有较普通人要重的注意义务。如果这些专业人员因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他们应承担较普通人要重的刑事责任。
2、医疗行为的连续性特点使得医疗过失行为再犯可能性较强。医疗行为的连续性使得因为医疗过失所导致事故的产生机率就增大,如果不提高惩罚力度,往往起不到警戒作用。
3、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业务过失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其危害结果较普通过失犯罪严重,往往因为涉及面广、影响大,对人们生命财产的破坏和公共安全的破坏就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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