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判刑处罚一般是依照过失犯罪处罚,医疗事故量刑可能要比一般型的过失犯罪更重,而且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当事医生将会面临的是职业生涯的终止,不仅仅是刑事处罚。那么医疗事故罪的判刑处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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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判刑处罚是怎么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属于事故性犯罪,刑法规定对这一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主要是考虑这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面的问题,因此,注重事故的危害程度是对医疗事故罪量刑的首要原则。医疗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事故的危害程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第一,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程度。
第二,犯罪的具体情节。主要是医务人员在接诊病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过程。
第三,造成的后果。主要是造成病人死伤的情况。当事医务人员一贯的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一贯的行为对于处罚医疗事故责任人员是很重要的依据。行使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刑法第335条只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涉及情节恶劣问题。情节的轻重是量刑的关键。如多次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未果的情况下,有故意拖延治疗,不认真治疗,甚至造成误诊误治。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通知回单位抢救病人也拖延不回来,回来后不认真抢救,还对病人耍态度。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本案情
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之夫、赵某之子。2017年7月29日,赵某某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该站值班医生诊断为咽炎,该值班医生给予赵某某打吊针治疗,赵某某离开时,值班医生还为其配置消炎药。
当晚,赵某某一人单睡,次日张某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全身紫黑,张某立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进行尸检,排除药物和他杀,死者系高血压引起的心脏病发作,高血糖引起的心脏衰竭而死亡。
正当张某一家准备火化时,一同看病的人告诉张某,赵某某曾于7月29日一同在被告处看病的事实。张某遂找到被告卫生服务站要求赔偿,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均同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在鉴定意见书中,专家认为:1、卫生服务站无病历记载;2、未进行心肺听诊。同时在分析意见中还指出: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及不足之间没有关系。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缺乏病历等必要的鉴定资料,该鉴定无法进行,被退回法院。
法院审判
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表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分担责任。
理由是: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过失是显然的,因为其未进行心肺听诊和书写病历,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死者死亡却因病死亡属于自然死亡,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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