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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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闪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专家证人,系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或准备证据的专家。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即为专家证据。[1] 所谓“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作下的定义是:“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其该种知识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2]在英美国家,传统上专家一般由当事人指定,其地位与证人相同,专家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描述第一手资料,进而提出意见性结论(这种意见性结论称为意见证据)。
英国的专家证人的原理、规则、判例较为发达,一般以其理论和实践作为专家证人制度源头。英国有关专家制度的最主要的现行规定《专家证人指南》第2条规定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胜负,提供独立的意见。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做出同样意见。专家没有支持指示当事人主张的责任。(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争议之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如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 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范围内,须明确提出。(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生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所依据的事实、文献或其他材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任何其他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性意见(或者根据不同情形,陈述为合格意见)。(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3]
在英国和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主要确立了专家制度的以下规则:
1、专家对法院的优先职责:专家的职责在于帮助法院解决有关程序性问题,其职责优先于因当事人付费而为的义务;2、专家证据的许可性规则:传唤专家证人出庭做证或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经法庭同意;3、专家证据限制运用规则:专家证据并非所有都绝对地被采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4、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专家证据具有相对性,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法官无当然接受之义务;5、专家证据开示:专家证据的开示是强制性的,必须公开透明,一般是同时开示;6、专家证据的书面规则:专家证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
(三)专家证人与相关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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