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6月21日讯 (记者苏珊)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设专章对医疗侵权内容进行了专门规范,比如医院不得“过度诊疗”、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等。这对处理医患纠纷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市医生、患者对该法如何理解?记者今天走访了解到,医患双方为自身权利得到保障而叫好,但同时表示,其中一些规定难以界定,实施起来会有难度。难点一:“不必要检查”咋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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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龚女士感觉浑身乏力、四肢酸痛,到我市一家医院就诊。医生简单询问了症状,就开出了心电图、血常规等几个检查项目。“检查下来没发现什么异常,检查费花了近200元。检查是不是有点过度?”龚女士有些怀疑。不少市民都有类似经历,但均因专业知识缺乏而不了了之。
“以前解决医患纠纷按照的是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这只是一个部门条例,8年后的今天,这则条例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都暴露出欠缺之处。《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把医患双方权利的保障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对医患双方都是个好消息。”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孙玉凯说。
“但是否为‘不必要检查’不好界定。因为个人体质、耐药菌、疾病性质等不同,同为一个感冒症状,有的人可能需要一种抗生素,而另一个人就可能需要两三种抗生素,这不能说医生做了不必要检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副主任郭鹏介绍。日前,我市部分医院开始推行“临床路径”的治疗方式,医生诊疗有了“标准图”,不少医生认为这或许可以成为界定“不必要检查”的有效途径之一。
难点二:“生命垂危”咋判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院遇到最多的情况是‘三无病人’,这些病人没有家属在场又必须治疗。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代签,先行为患者治疗。”孙玉凯告诉记者,我市各医院基本上都遵循这一原则,但“先行救治”也常常给医生带来麻烦。以往医院紧急救治有可能出现三种不良后果:一是院方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冒险签字给病人动手术,一旦手术失败或手术情况不好,就有可能引来官司,成为被告。其次,如果找不到病人家属,那么病人住院的费用就由医院来承担。另外,家属为了逃避交费,反过来说不同意动手术,医院也只能吃哑巴亏。“现在从法律上对医生的这一行为给予保障,让医生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医生认为,法律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可“先行救治”,但“生命垂危”这个概念不好判定,即使医生之间认识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应该作出更明确、充分专业化的细节规定,避免医患矛盾发生。
难点三:“患者隐私”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采访发现,很多患者都表示,有就医时隐私被泄露的经历,特别是在妇科、肛肠科等科室。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有一次因肠道疾病去做肠镜检查,旁边有一名女实习生全程观摩,这让他很尴尬。许多患者认为,患者到医院就医,医患双方形成了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担心具体很难实施。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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