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那么,医疗机构过错的法定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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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过错的法定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属于各级医药公司和连锁药店管辖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实行药品统配制度,确保供药的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接受劳动保障、物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24小时向参保人员提供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处方外配服务
5、营业人员需要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药店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工作
6、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并制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