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学生们学习的重要场所,安全健康是学校的职责,如果对学校没有尽到职责的家长提出质疑也很正常。但是如果要追责肯定要知道学校是否有责任。肺结核是一种传染病,得了肺结核学校负责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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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肺结核学校负责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不当的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传染病疫情隐瞒不报、未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可以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学校对突发疫情采取隐瞒不报的方式处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建议你尽快向当地教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我国法律对学生在校人身受到损害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零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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