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之后需要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医疗事故的赔偿也有一定的关联。无论是病患还是医院一方都医疗事故责任都十分关注,那么更多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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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残疾的(乙等)。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上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人体伤残级别的一级至十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事故医疗损害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因为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依据法理应废除。在实践中,按该条例第4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依据该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疗诊治规定的行为,即使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但医疗机构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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