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至今已施行一年了。记者通过采访部分法院法官及律师了解到,《侵权责任法》中提出的一些突破性法条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交通、医疗等领域内部分法条规定得较为原则,致使相关案件在审理时出现争议。对《侵权责任法》施行一周年来显现出的不足,部分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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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侵权责任事故—— 受害人证明车主有过错存在难度 ●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整章节的法条规定了盗抢、买卖、出租、出借机动车等情况中的侵权责任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依旧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分析 “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车主正分期付款、驾车人为代驾、乘客搭乘或拼车等,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运输与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来超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具体情况可能多种多样,《侵权责任法》在认定上述各类情形的侵权主体时,应确立一个比较固定的、完整的、有效的认定基准,“这一基准应建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已就该类问题作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基础上,同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社会交通发展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参考基准,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实践经验,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发现,《侵权责任法》中部分法条的施行仍有不足。 7月20日,顺义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对记者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该庭已审理2000余件涉及侵权责任方面的案件,其中交通领域占比3/4。“《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此前'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通常由使用人与所有人进行连带赔偿'的审判依据,变为只有肇事司机之外的相关人存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起诉时就要对这些人存有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这成为受害人维权的一个难点”。 商兴加分析说,现实生活中,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较为常见,可能存在挂靠经营驾驶、承包经营驾驶、出租出借驾驶、擅自驾驶、出卖未过户驾驶、被盗抢后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复杂情形,而机动车的产权注册人可能与实际所有者也分属不同人,一些车辆经过层层转租、转包后,车辆使用者自己也不知车辆的真正所有人是谁。上述不同情况让受害人作出正确的区分和判断并非易事,让其证明司机与车主之间关系则更加困难。这导致对受害人保护不利,增大办案难度。 对此,商兴加建议,肇事司机应履行“联合告知”义务,即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的所有者、实际使用人应主动告知受害人或其家属关于机动车的使用情况,将案情化繁为简。“《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了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时出现侵权责任时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的部分情况,对转租、转包等较复杂问题没有明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此外,商兴加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较为片面,“该法条只是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多名受害人死亡后可赔偿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从而解决城市、农村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事故造成多名受害人共同致残时,是否也应对城镇、农村的受害人适用相同标准的伤残赔偿金额,则未予明确。如果对伤残的受害者赔偿时没有统一标准,那么同样会出现同案不同赔的现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