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确立了许多与国际接轨的证据规则,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产生深远的实质性影响,这里我们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机构和患者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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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倒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由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则更为恰当。例如,由于医疗行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让原告(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就极易形成举证不能或不能充分举证的结局,并会由此而导致败诉。因为,原告(患者)通常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对医疗行为不了解,没有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相关医疗资料,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如果原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至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侵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搁置物或悬挂物坠落致他人损害等范围。
患者受到医疗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条件
①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
②医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医疗规范,医疗常规。
③违法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
患者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患者必需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行为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也就是说患者必需证明自己接受了医疗机构的某种检查或者治疗,并因此受到了确实存在的事实伤害。
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
该《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承担两种责任,一种是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在这种案件中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行为的侵害,则法律推定这种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科学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这时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则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说明以上几点,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应该注意的问题
1、重视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医疗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安全性的基本资料。
2、必须向患者履行有关书面告知手续,如实告知患者该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安全性。
3、对于实验性的诊疗护理措施,必须获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4、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及时封存有关证据和材料,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
5、医护人员应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术,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患者应该注意的问题
1、尽可能到信誉好的医疗机构就诊,找医德高尚,医术过硬的医学专科人员诊治。
2、学习一些基本的医学常识,对医务人员多一点理解,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措施。
3、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医疗记录,不仅可以供医务人员的后期治疗作为参考,也是自己接受医疗行为的直接证据。
4、发生医疗纠纷后尽可能获得较多的医疗资料,并尽早向有关专业律师咨询,以获得全面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