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基本上都是因为医务人员没有遵守医疗规定,操作不规范或者疏忽所导致的,相关病历材料都是患者维权的重要证据。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疗事故材料怎么封存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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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材料怎么封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正常封存程序
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病历。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对方共同实施病历封存。
封存病历应当医患双方有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复印客观病历,签封病历原件或者复印件。并注明病案患者姓名、病案号、封存件为原件或复印件、封存的病历页数,并双方骑跨封条签字或盖章。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二)病历未完成的封存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若封存的是病历复印件,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若封存的是原件,医方应当另页继续书写病历。
(三)病历封存的时限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因此,根据本条意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即患方向医方(一般应当为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或者院办)提出医疗过错质疑时,医方应当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而无论该时间是否节假日或者工作时段。
(四)医方不配合封存病历的
医方拒绝封存病历的,患方可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封存病历。
患方能够证明医方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封存病历,对病历真实性存疑的,医方应当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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