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个诉讼的案件来说,最重要的都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那么如果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应该如何保全证据呢,很多人都不了解,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保全证据要怎么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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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保全证据要怎么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即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证据保全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者涉及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如果证据保全涉及的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的,按照该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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