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如果你想对任何人发起诉讼或者是状告都是要有相应的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是被论做诽谤的。这条定理也同样的试用于医疗事故当中。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保全证据怎么做的相关内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医疗事故保全证据怎么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医疗事故保全证据怎么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f66ef0ba22029de4249ca1d36e7a707
医疗事故保全证据怎么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即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