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律师代理的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毛红夫妇请到山东的医疗专家到扬州出庭作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把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之一,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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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专家为患方出庭作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毛凯悦去世后,患儿亲属在当地找到权威医疗专家咨询。进一步了解了专业知识和医院的过错。然而碍于情面和可能的舆情传言,当地的医疗专家不答应为患方出庭作证。根据医疗侵权诉讼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和实际诉讼需要,毛红夫妇通过宋律师申请江苏省外的神经外科专家到庭说明相关专业知识和医学实践。专家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人民法院结合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份鉴定结论,毛凯悦的门诊病例、护理记录单、入院记录、检查检验单,专家证人的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认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毛凯悦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毛凯悦的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程序上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