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必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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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必备证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甲之夫乙在接受卫生院丙的输液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甲认为丙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并诉至人民法院。丙辩称:乙死亡后,甲不要求对乙的尸体进行解剖,导致乙的死亡原因不明。未经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请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否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
笔者认为: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必备证据。
理由是:“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仅系医学专业性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可充分有效减轻审判难度和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并非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必不可缺少的程序和证据,与“建筑物损害程度鉴定”等司法鉴定一样,仅作为证据的一类。并且,我国的法律、法律性规范,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一方拒绝尸体解剖应承担不利后果和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外,没有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甲没有主张被告丙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仅主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该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应当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思路审理。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为审判工作减少对“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的严重依赖性提供了依据,为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公正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保障。即使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也系被告丙尽其举证责任的有效途径。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原告(患者一方)不主张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一旦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前述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是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而原告仅需证明与被告形成医患关系并遭受损害即可。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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