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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掀司法鉴定监管风暴注销82家司法鉴定机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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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标准不统一,使同一个签定事项会有不同的签定结果。民主与法制时报/CFP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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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河南掀司法鉴定监管风暴注销82家司法鉴定机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打官司输赢关键在证据。对于很多诉讼来说,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说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证据。不过,如何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是一个难题。从2008年起,河南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队伍进行整肃,通过行风建设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软、硬件提出考核要求,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净化行风。2009年,这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的风暴还将持续。

“在执业中发现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扣3-5分,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10分……”

这是《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考核细则》中的内容。该考核满分100分,82家鉴定机构按考核成绩排名,排名后五位的成为2009年行风评议重点监控对象。

据了解,2009年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行风建设工作考核细则于近日公布,这些鉴定机构将接受又一轮考核。今年排名后10名的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将通过河南省司法鉴定网站曝光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

过去的一年,河南省司法鉴定行业并不“消停”。河南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表示,河南省司法厅2008年掀起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风暴,注销82家司法鉴定机构、413名司法鉴定人员,开出16张司法鉴定行政处罚罚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55份。

队伍之大

河南掀起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风暴并不是没有由头。河南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邓理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这是基于司法鉴定队伍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实际,队伍管理重点由注重执业准入转变为注重执业监管。

2002年1月1日,《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河南省的司法鉴定也由此发端。邓理介绍,目前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已达到508家、居全国第一位,司法鉴定人3823人,也居全国前列。

“队伍大了,难免素质参差不齐。”对于这次司法鉴定行业的执业监管风暴,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张广正说,“从医生到法医,从注册会计师到司法鉴定人,业务素质要求不同,不靠行政部门的培训、监管能行吗?”

张广正大学毕业后在检察院做了16年的法医,2004年调到郑州大学教法医。在司法鉴定人员中,他这样的经历算是少有的。张广正表示,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人员之前没有从事过司法鉴定工作。

邓理估算,大多数的司法鉴定人员是兼职,他们有自己的第一职业。他们当中有教师、科研单位研究人员、医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

这与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机制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按照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应该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事实上,在司法鉴定行业中,仍有一些没有执业证的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在河南省此次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风暴中,“无证鉴定”的案例较为普遍。

河南省司法厅接到一个关于“无证鉴定”的举报,经过调查,问题并不像原先举报的那么简单。

2008年3月27日,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新郑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新郑市一栋老干部家属楼“是否达到规范施工抗震七级”进行鉴定。当日,该中心指派非本单位司法鉴定人何某、李某、乔某、王某4人赴现场进行勘查,并于2008年4月24日出具了“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书在鉴定人处署名芦某、马某。经调查,前往现场勘查的四人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芦某、马某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在查处这个事件中,又发现一个问题。”邓理说,按照标准,这项鉴定属于超标准收费。

对这个查证属实的案子,司法厅下发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且责令鉴定机构退回收取的鉴定费用。这个处罚结果,邓理并不觉得十分满意:“问题查证属实了,但我们的处罚手段跟不上,处罚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只能警告,没有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

监管之难

除了“无证鉴定”,2008年河南司法厅开出的16张行政处罚罚单,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跨所执业、超范围鉴定、不出庭作证以及违规收取鉴定费用等。16个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是处以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邓理表示,这几种情况中,去年查处的案件中,“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容易认定,而第一条“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对来说较难认定。

表面上看,那16张行政处罚罚单对被罚者的业务开展并没有太大影响,“但只要处罚几次,他的社会影响力肯定要差。”邓理说,受罚者都已经公之于众,如此以来,其业务量必定会受影响。这样就把大量的业务交给优质的鉴定机构,他们更能够代表这个行业,从而使这个行业有个良性的循环,达到优胜劣汰,

此次司法鉴定机构的行风建设工作在河南省尚属首次,其中提出了对司法鉴定机构软、硬件11个方面的建设要求。“司法鉴定长久地保持良好形象,就是靠公信力为社会服务的,要想有个好的公信力,必须有好的行风。”邓理表示。

行风建设的考核、评审工作主要由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负责,关于考核的结果,该协会在《考核情况通报》中表示,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按照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要求认真开展行风建设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鉴定工作流程等7个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河南省司法厅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还建议,对经过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的机构,建议省司法厅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而这对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则是最重的惩罚措施。

此外,河南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下发了《改进工作建议书》,也通报了一些问题。例如,某司法鉴定所办公房又破又小,存在脏、乱、差现象,无人值班,没有挂牌,没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某司法鉴定中心没在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且服务态度较差等等。

事实上,在邓理看来,他们的工作就是这样繁琐,他们要频繁地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业务、变更业务、延续业务、注销业务等等。在去年的整顿中,注销的82家司法鉴定机构、413名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因为证件有效期满,或者自愿退出司法鉴定行业。

邓理认为:“司法鉴定非常专业,涉及面又广,作为管理人员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监管只能针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业务的只能靠行业自律。”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有28个大类、40多个执业类别的鉴定业务。28个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建筑类、会计评估类等。“40多个执业类别,每个执业类别都有他的行业规矩,所以要想从专业上管是不可能的。”邓理说。

鉴定之惑

鉴定结果前后不一,甚至是鉴定结果不公已经成为司法鉴定行业的软肋,这与专业技术上的监管漏洞不无关系。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多头、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专业人士表示,目前,除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职工评残标准外,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同样的损伤,因标准不同,待遇也不同”。张广正表示,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同一个鉴定事项会有不同的鉴定结果。他举例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要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高一级半到两级。套用后者,伤残可能是9级;套用前者,可能是7级或7级半。鉴定标准不一样,是因为“现在法医学鉴定标准滞后,跟不上鉴定人的需要”。

在张广正看来,鉴定人的经验和业务能力不同,也会使鉴定结果产生不同。“司法鉴定技术含量高,而且要求鉴定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

有业内人士告诉,外伤性鼓膜穿孔也能造假,这种造假集团专门寻找哪些人打过架,然后私下再去找被打者,问其想不想多索赔点钱,或者想不想报仇。如果对方同意作假,则先交一部分的定金,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如果鉴定的是鼓膜穿孔再补交剩余款项,如果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他们会继续造假。

这个造假集团“研究”了法律,才有其造假的市场。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而对他人造成轻伤,即触犯我国刑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外伤性鼓膜穿孔的鉴定就要求有丰富的经验。

张广正告诉记者,扇耳光时,较大的作用力通过空气传导到耳朵中,会穿破鼓膜,从而造成鼓膜穿孔。张详细地讲解鼓膜穿孔的鉴定方法:一个是面部一定有面伤史,而且是钝器伤。另外,外伤鼓膜穿孔是裂隙状,穿孔周边有血迹。同时还要排除病理性的,比如原来患有中耳炎,或者从前就有鼓膜穿孔。此外,可以借助仪器来鉴别。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判断真伤和造做伤。这都需要有丰富的经验,知识、经验、阅历的不同,就可能有不同的判断结果,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

规范之议

在张广正看来,鉴定人和被鉴定人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原来医生和病人之间很容易达成目标的一致性——那就是治好病。但现在角色转化了,被鉴定人有时候是要得到有利于自己、满意的鉴定结果,会和你说假话。而鉴定人则是要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这就需要司法鉴定人员有坚实的专业基础、法律知识、丰富的从业经验、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样才能为审判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材料。”

“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庭上质证,让法庭决定是否采信鉴定结果,或者申请重新鉴定。”邓理处长表示,“由于技术问题而产生的鉴定差异,不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的。如果鉴定人员发生《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禁止行为是属于我们的管理。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按程序来做,由于个人能力、技术本身的原因,即使做错,司法行政部门也无权干涉。因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这就像是教师,有的教得好有的教得不好。”

不可否认的是,同一鉴定事项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除了鉴定标准不同、鉴定人员素养不一以外,还受鉴定人员道德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对司法鉴定行业道德的讨论,2005年10月1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之际就有过激烈讨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质上是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此前20多年,司法鉴定一直由公、检、法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垄断,各自为政,侦查机关自侦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业内人士表示,时隔几年,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的问题至今还在讨论。

邓理告诉记者,从这几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情况来看,“一些人担心的问题并没有发生”。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管起来了,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都隶属于科研院校、事业单位,还在各个部门的控制之下,只要加强管理,这些社会鉴定资源完全能够为诉讼服务。”

邓理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既有法律层面的管理,也有道德层面的。道德层面的管理则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更多的则是靠行业协会管理。

河南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表示,在河南省司法厅通过严格执业准入、提高准入条件、规范执业标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监管的同时,今后司法鉴定人协会应积极发挥其行业监管作用。一是紧紧抓住监督、处分、淘汰等环节,严格纪律、严格监督、严格查处,切实维护好司法鉴定秩序。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协会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示;二是对虽不构成行政违法但违反行业纪律、不尽责服务、业务质量低劣等执业行为,协会要按照行业纪律进行处分;三是用行业纪律约束行政处罚管不到的边缘行为,通过“黑名单”、曝光台等措施,督促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执业。(李梦娟 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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