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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查处医疗违法事实把违法问题推给医疗事故鉴定鹰潭市卫生局被起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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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查处医疗违法事实 把违法问题推给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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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拒不查处医疗违法事实把违法问题推给医疗事故鉴定鹰潭市卫生局被起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鹰潭市卫生局被起诉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一

2010年6月8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民叶卫东诉鹰潭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这是该法院2010年立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也是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一案。

据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书面申请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对贵溪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在原告反复催问的情况下给原告一份文件的复印件。通过这份《关于贵溪市人民医院患者汪勇住院病历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的复函》复印件可以看出,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对原告举报的贵溪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根本没有依法调查,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

被告鹰潭市卫生局错误理解自身肩负的卫生行政职责,对原告要求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予答复。

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中详陈了贵溪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1)未对患者病情进行综合评估,使用药效方向(扩大出血口、抗凝)与病情所需方向(控制出血)相反的灯盏花素等药物,对患者汪勇再度脑出血不诊断、不检查、不治疗、不告知,向患者及其亲属隐瞒了该致命病情,导致患者失去及时救治的机会,并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院管理过错;(2)在患者汪勇死亡后,患者亲属要求封存物证输液药瓶的情况下,公然摔藏药瓶,毁灭现场实物。经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当日值班护士才将当日患者的已注射的药品抄下,并将26日所停药品写出。该抄件上清楚表明,患者在26日注射了灯盏花素和胞磷胆碱,并将具有控制出血作用的药物氨甲环酸停用。此项事实在26日的医院收费清单中也可以证明。在患者汪勇死亡后,医院广泛篡改病历,掩盖患者相同出血口再度脑出血的事实,掩盖已经违反禁忌使用和超量使用灯盏花素、胞磷胆碱的事实。

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在给予原告的文件复印件中没有提及提取和调查药瓶、输液标签去向事宜。即,对该项事实及其违法性未调查、未认定、未处罚。

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在给予原告的文件复印件中对被举报的使用药效方向(扩大出血口、抗凝)与病情所需方向(控制出血)相反的灯盏花素等药物的事实,未调查、未认定、未处罚。

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在给予原告的文件复印件中对被举报的其他医疗违法事实,未调查、未认定、未处罚。

被告鹰潭市卫生局在给予原告的文件复印件中只是用听取、转述的方式,把原告反映的违法问题交给涉嫌违法者进行辩解,以及替涉嫌违法者辩解。没有依法理解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调查与处罚的身份,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正确执法。

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

1、确认被告搪塞和处理原告《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

2、撤销被告《关于贵溪市人民医院患者汪勇住院病历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的复函》;

3、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贵溪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和伪造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背景资料

关于暂不受理汪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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