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相对于其他事故来说可能是最严重的事故,毕竟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就会有人去世而且是很大几率去世,所以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也是十分之多的。但是进行赔偿之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多少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多少天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多少天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3eb81216f256e73ee90941784587b24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多少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徐某鉴定书就属于此种情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议,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径寻求救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权益才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非常间接的,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定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受理至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是60天。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