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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否改正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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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入喉 浏览量:92023-02-21 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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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否改正医疗损害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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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官能否改正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框架内,医学会鉴定纳入“医疗损害鉴定”,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当部分的地方法院,已经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因为所谓的二元论的存在,法官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并不是完全接受的,而是利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我所用。法官通常通过这样几个路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修正:

1、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但鉴定分析意见里留有尾巴的,即指出医方存在某些“不足”或者“缺陷”什么的,法官将这些缺陷视为法律上的“过失”。然后进行两种处理:一是参照《条例》的赔偿标准不超过次要责任的比例进行判决;二是二元化处理,既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存在过失,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判决。

2、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分析意见中也留有不足、缺陷等字眼,但为了防止法官见缝插针,分析意见中特别强调“不足”或者“缺陷”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官拿出民法因果关系两分法理论,即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理论,鉴定专家说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官可以在“法律”上进行分析。所以鉴定分析意见似乎把路封死了,但法官还是能找到出路,即认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医方赔偿理由成立。

法官还有另外一招,来源于过失理论的模糊性,在过失大致有两种理论,一种是主观论,一种是客观论,在主观论看来,过失是针对损害结果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这样过失本身内在含有因果关系的意思在里面,简单地说,就是有过失必赔偿,有过失又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过失主观论看来本身就是矛盾的,修正它就有了理论依据,这也是第1种情形法官不再作因果关系分析就直接下判的理论依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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