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下面由树图网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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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被判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头晕、呕吐的吴女士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医后,次日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19万余元。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朝阳医院终审被认定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赔偿死者家属9.8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6年10月16日11时21分,43岁的吴女士因“头晕、呕吐3小时”至朝阳医院急诊科就医。次日上午6时50分,她被医院宣布死亡。
吴女士的家属于2008年5月起诉称,吴女士就医当天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吴女士死后,他们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其对吴女士的死亡有一个合理解释,并依法予以赔偿,但医院仅答应给予部分赔偿。他们起诉要求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9万余元。
朝阳医院辩称,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吴女士为猝死。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对于吴女士家属合理部分的赔偿,同意由法庭根据证据核算确定。
一审中,经两次鉴定,结论都称不构成医疗事故。吴女士家属又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2011年12月12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医方对患者病情医疗动态观察、医疗介入不足。吴女士就医临床症状提示脑血管疾病,医方应考虑进一步检查,专科会诊明确诊断,并予及时治疗。针对此类危重病人,医方急诊流程、急诊管理有待完善。结论为:朝阳医院在对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吴女士为急诊就医、其自身基础疾病为急性脑血管疾病,该疾病具有发病急、发展快、死亡率高的特点;医方建议留观,但家属未办理留观手续,对被鉴定人预后亦有一定影响。医方过错参与度系数为1-10%。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确定朝阳医院在对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吴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朝阳医院承担责任的10%,判决赔偿死者家属9.8万余元。吴女士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第十六条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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