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赴美考察团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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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本次考察历时11天,先后在美国华盛顿、芝加哥、洛杉矶三个城市,对十余个部门进行了考察访问。
美国司法部国家司法研究所(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IJ)、DNA前景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Future of DNA)。DNA前景委员会执行主任克利斯艾斯伯伦先生(Mr·Chris Aspten)、调查与法医学分部副主任丽莎福曼女士、研究与发展技术部主任特恩德帕西亚先生分别向我们介绍了DNA作为证据在美国的应用及发展情况。美国将DNA技术应用在刑事案件破案方面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全美50个州有400余个法医实验室,现已有21个州向美国联邦申请拨款建立DNA实验室。1994年美国联邦通过了DNA法案,三年前美国又建立了DNA前景委员会,其职责是:1、分析DNA技术发展的前景;2、研究DNA在法庭证据方面的应用;3、研究DNA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4、DNA样品的检测,制定DNA检测标准。
美国于1998年10月已经建立了联邦罪犯DNA数据库,即对凡属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均采集DNA样品,然后进行检测,之后将结果存入计算机。由于美国重新犯罪率比较高,建立DNA罪犯数据库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加快破案的速度。目前已有26个州与美联邦DNA数据库连网。
美国司法部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LECTC)。实验室副主任兰斯米勒先生(Mr·Lanee Mille)和执法标准办公室项目主管苏珊芭楼女士向我们介绍了该中心的情况。美国司法部执法与矫正中心是美国司法部国家司法研究所下属机构,在各州还有一些分中心,其职责: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并以标准为基础进行样品测试;二是比较评估的项目。通过研究、测试和评估为社会服务,为司法机关执法服务。这个中心研究测试的项目比较多,涉及火灾救助项目、DNA项目、电子工具项目、火药项目(武器)油漆数据库项目等等,并且已经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社会各界及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址进行查询,该中心服务的对象是比较广泛的。
弗吉尼亚州遗传与辅助生育研究所(Genetics & IVF Institute )。这是一个私人的实验室,负责遗传与辅助生育的研究与临床诊治工作。这个研究所在我国上海、哈尔滨等地设有研究中心。在参观访问时双方就在中国设置研究机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实验室分部证据回应组的指导大卫里德艾福瑞得先生和DNA分析部门的负责人珍尼弗史密斯女士分别向我们介绍了特工人员在案发现场如何采集证据和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以及DNA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等情况。据大卫里德艾福瑞德先生介绍,从美国联邦调查局到各州均设立了装备精良的证据反应小组,其成员是经过特殊的标准化专业训练,由组长、照相师、绘画师、记录员、专家等七人组成。小组成员各有分工,任务是案发后收集证据。联邦调查局证据反映小组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二是证据反映小组的训练必须是标准化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庭上更容易被陪审团和法官采信。大卫先生还对我们进行了现场演示。
珍尼弗史密斯女士为我们介绍了DNA的应用情况。由于美国联邦调查局装备精良、技术先进,DNA的采集已经不仅限于从血液中提取,他们可以从信封上的唾液、口胶糖、口罩、毛发、衣领上的汗渍、现场遗留的精斑等物品上采集DNA的样品。由于DNA的广泛应用,加快了侦破案件的速度,保证了确认罪犯的可靠性。如15年前,一个女孩被强奸,陪审团认定是某个人所为,该人被法官判决有罪关进监狱,后来由于在小女孩内裤遗留的精斑上采集到了强奸犯的DNA样品,经过对已关进监狱的那个人的DNA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并不是被法官判决有罪的那个人所为,由于DNA技术的应用使那个无辜的人被释放。
美国伊利诺斯大学芝加哥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法医学教授罗伯特司伦先生和刑事司法学教授分别向我们介绍了该学院设刑事司法硕士学位及与库克先医学检查实验室的合作情况,这个学院是唯一设有法医学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校。主要设置的课程有:DNA测试、毒品化学分析、指纹分析、武器、凶器确认等。学院与伊利诺斯州警察局的实验室建立了合作关系,学生可以到实验室实习,学院也为实验室培训技术人员;实验室的部分专家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定期到学院讲课。
伊利诺斯州警察局法庭科学中心。这个中心是由州政府拨款设立的,并不隶属于警察局,只为警察局服务,人员也不是警察局的雇员。中心设有DNA分析、武器弹道试验、指纹分析等实验室,每天承担州警察局委托的400余起案件的测试工作。
美国律师协会总部(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该协会成立于1978年,创始人来自美国21个州的100名律师,目前为止会员范围遍及50个州,是美国最大的一个律师协会。美国各州根据专业、人种的不同还有其他的律师协会,如民事法律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律师协会,华人律师协会等等,无论是哪一种性质的律师协会都是一个由律师自愿参加、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的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项目专家凯瑟琳莎丽雯女士、联邦调查局特工约翰拉森先生、美国巡回法庭上诉法院副高级助理阿兰莱普先生、美国律师协会杂志编辑马克翰森先生分别向我们介绍了各自的工作情况,联邦特工还做了DNA现场采集的演示。美国律师协会前任执行主席去年曾到中国访问,听说我们访问,特意前来做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衷心祝愿中国的律师事业能超过美国。
洛杉矶县司法警察局(Los Angeles County Sheriffs Department)实验室助理主任哈利先生介绍说,这个实验室成立于1928年,比FBI早成立六年,每年县政府投资1700万元,是全美最大的为警察局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实验室,服务的区域广泛,服务对象为除洛杉矶市以外的所有地区的警察局,约覆盖洛杉矶县3/4的区域。实验室是经过美国犯罪董事会认证的,有11位科学家,1位技术员,2位经过培训的监督人员,主要是检查重大犯罪,职责范围包括武器、物证指纹辩认、法医生物学部分,工作是辨认、收集、归类以及指认生物材料。现加州有一个县、市实验室合并计划,加州给9600万,让二者合并在大学设立。
洛杉矶县警察局毒品、麻醉品研究室(Narcotics Lab)主任伊琳特鲁吉罗女士介绍了实验室毒物化学分析的种类、程序、方法等,1999年为研究室提供了新的实验场所,使得化学家们能够对新发现的药物进行测试,如混合饮料中的GHB等等。实验室只接受警察局委托或法院重新鉴定的委托,不接受律师、检察官和当事人个人的委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只能委托私人实验室。
洛杉矶县验尸官办公室。(County Coroner Office)南加州医学院(私立大学)临床教授、首席验尸官莱克沙门.沙西瓦吉斯瓦伦先生和实验室主任托利先生介绍了政府如何与他们互动、指导的情况。实验室负责洛杉矶县及洛杉矶市所有非正常死亡的死因确认和死亡报告书的出具工作。洛县每年有1900个验尸的例子,全县有6万人死亡,1/3要进行测验。由于美国的法律规定警察无权做尸体解剖,因此对这些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大部分由这个实验室承担。每天要解剖20-30具尸体。美国有验尸方面的专门法典,不仅规定了验尸的程序,而且规定了验尸的范围及验尸官的责任。在首席验尸官和托利先生的带领下,我们考察了该办公室验尸设备及流程。
洛杉矶县刑事抗辩律师办公室(Public defender"s Office)。刑事抗辩律师办公室主任迈克尔杰先生介绍了有关公设律师的情况。这个办公室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公设律师办公室,其职责是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辩护权,在高级法院,市级法院和少年法庭担当公共辩护人,主要任务是为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每年为65万个案件的罪犯辩护,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8000万美元,现有顾员851人、562个律师,其余为助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秘书等,在全县40个市设有办公室。
二、考察中的综合感观
1、美方对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的活动非常重视。美国国务院责成国际访问者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的非常周密,时间也比较紧凑,总体感觉是热情友好,准备充分,内容丰富,使我们在六天半(除去往返及美国国内三个城市乘机时间和美方休息日)的有效工作日里访问了15个部门。从纵的方面看上至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下至州、县司法科学实验室,市警察局科学实验室;从横向方面看,既有美国联邦法院、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全美律师协会、州立大学、地方检察官和公诉人办公室,内容涉及美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鉴定的前沿技术。可谓点多、面广、多视角、多层次地了解了美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鉴定的前沿技术。所到之处均受到了美方热情而友好的接待。美国国家执法与教养技术中心还在门前用中文书写了“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考察团参观访问联邦国家执法与教养技术中心”的牌子,各部门不仅派专人介绍情况,而且都准备了书面的文字材料,有的还进行了中文翻译,有些部门还做了现场演示。暂短的十天,每个团员均感到紧张,充实、眼界开阔、增长了见识,收获较大。
2、综合赴美考察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分散型的,也是独立型的。这是由美国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美国除联邦政府外,还有50个州政府、两个特区(华盛顿和哥伦比亚特区政府)7万余个县、市、镇政府。这些政府大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政府或官方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主要是为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另一种是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完全由个人投资设立或在大学设立的,虽然这些实验室与官方实验室比较规模相对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但是他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3、专家证人出庭在美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考察美国的司法科学实验室时得知,在美国所有实验室的科学家如果接受委托,承担了司法鉴定工作,就要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做证,向法官、陪审团就你所检测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考察后的几点启示
这次访美考察,我们深深感到虽然我们两个国家的制度不同,但是美国在许多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一)司法鉴定机构严格的中立性。在对各类实验室的考察中,我们了解到一个共性的东西,即所有的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且机构负责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无论是联邦调查局的犯罪侦查实验室,还是州、县、市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均是独立设置。这种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这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我们国家的鉴定机构多系统设置,且隶属于各级司法部门。这种鉴定机构多系统设置造成了国家人、财、物的巨大浪费,更重要的是“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不符合现代法制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特别是部门保护主义形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鉴定结论不一样,使案件久拖不决。一旦出现错案、假案等,很难纠正。
(三)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在美国无论是搜集证据还是在实验室做样品检测,均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统一的标准,涉及程序的法律是由联邦制定的,而鉴定标准有的是由国家制定的,有的是由行业协会制定,一旦出现程序违法,证据就彻底失去效力。这种严格的规范更能够保证证据的科学、客观、公正。目前,我们国家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规中,有关鉴定程序、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有部门的鉴定标准也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司法鉴定工作的随意性,造成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伪鉴定。要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科学、公正,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美国司法鉴定制度和司法鉴定前沿技术的考察,我们体会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体制,既要总结我国多年来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也应该借鉴外国的一些成功做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研究外国司法鉴定制度时可取其长处,去其短处,学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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