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但是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的,那么,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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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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