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病历内容也属于病人的个人隐私范畴。医疗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当然病人自己及其家属也是可以查阅的。接下来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更多关于“法律规定病人能否看病历”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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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病人能否看病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病历是病人治疗的历史档案,家属有权查看。医院无权拒绝。医院也无权篡改。
为防医院无理阻挠,你可通过现场查阅,并通过手机照相的方式取证。
其它方式还可有:用其它主要家属需要查阅的理由,转诊,请专家诊断等方式获得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家属可以查阅住院病人的病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