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当事人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按调解书约定履行。更多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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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中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三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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