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医疗纠纷理赔无门,走法律途径不仅成本高,处置时间也长,故患者家属拉着横幅到医院“讨说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卫生部门介入调解,又被称为“老子管小子”,受到患者家属质疑。这种医疗纠纷难题该如何解决,成了社会各界都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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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编制经费成难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面对医疗纠纷私了(医患协商解决)、官了(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官司了(诉讼解决)都“难了”的情况,各地都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来调解医疗纠纷。
惠州早在2009年,提出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如今,两年时间过去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仍旧未能付诸实践。8月8日的市人大“代表统一活动日”将这一难题的落实情况再次“摆上台面”,以寻求解决方案。
人大代表陈浩:两年前已建议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群众维权意识提高,各地的医疗纠纷数量逐年攀升。因无可行的解决途径,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问题,干扰了医院的日常工作,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为解决这一难题,今年两会期间,陈浩等15名市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的议案》(转建议),希望由司法部门牵头,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这一建议后交由惠州市司法局主办,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会办。
其实,在去年的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也分别提出了“关于尽早成立惠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建议”及“关于成立惠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但到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惠州仍然还未成立。
“两年前的惠阳区人大代表会议上,我提过这一建议,但一直未有进展。”问及建议的进展情况,市人大代表、惠阳区人民医院院长陈浩有些无奈,“遇到的阻力很多,进展速度很慢”。
司法局:目前已形成实施方案建议稿
在8月8日的市人大代表统一活动日上,市司法局副局长练静表示,该局通过向深圳、东莞、中山、珠海等地学习,初步形成了关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建议稿。
她认为,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需要成立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或由市委、市政府委托维稳中心组织实施);其次,要成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建立医调会工作机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练静认为,医调会性质上属于群众性组织,它是公益性质的,其调解医疗纠纷不应该收费。同时,它还是中立的,是第三方角色,与医患双方都无利害关系,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此外,它是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司法专家、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组成,凡是涉及医学问题,则由医学专家作出独立的参考意见。
就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方面,惠州市卫生局表示,该局已转发省卫生厅相关意见,要求市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的主动性。
但要医疗机构真正落实医疗责任保险,这其中还存在一定难度。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惠州有几家医院曾经尝试要求过医院和医生购买职业责任险,但由于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嫌医疗职业责任险的利润低,不愿承接这一业务,因此未能在全市普遍实行。
困境:人员和经费保障是关键
根据各地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来看,成立这一调解机制无疑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惠州迟迟未能建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原因,各方观点认为,人员和经费无法保障是其中的关键。
陈浩表示,成立医调会是惠州缓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医调会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是免费的,那这一机构运行的经费哪里来?任何部门都不愿意出。解决了运行经费问题,这个机制才有可能建成。”
练静与陈浩持相同的观点,她认为,医调会从其实质上来说,是一项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果没有建立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方面的机制,将难于保证其持续、有效地运作。
“惠州要及时落实这一机制,显然需要市编办的支持。”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调解机构可以隶属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由市编办给出一定编制,安排专人来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而就医疗纠纷中容易碰到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寻求惠州已有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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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模式
宁波模式: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两大机制。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共同负责处理。
特点:(1)调解不收费;(2)身份独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3)经费有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北京模式: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指定调解机构调解
特点:(1)服务免费。对医患双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按月支付;(2)中立性不够。由医疗责任保险指定调解机构,使其功能类似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南方日报记者 钟伟连 张昕 实习生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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