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烧到医院就诊的隽某出现了过敏症状,于是他转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没想到,在治疗期间,隽某出现了股骨头坏死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一气之下,隽某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隽某最终获得11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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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发烧就诊“治”成五级伤残 两医院共赔11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了解,2001年2月18日,隽某因发烧来到我市一家医院就诊,医生使用洁霉素对其进行治疗。当天,隽某出现了“全身散在小丘疹伴瘙痒”的症状,医生对其进行药物过敏治疗。事隔两天,隽某全身发痒、起红斑,于是他又来到另一家医院,因“药物性皮炎”入住该院皮肤科,医生使用“地塞米松”和“强的松”等药物治疗。住院期间隽某双侧膝关节疼痛,出院后隽某又出现髋关节疼痛,后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隽某认为自己的伤残是由医院造成的,且为了治病他跟家属多次到北京求医问药,花费巨大,于是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2003年3月14日,两家医院申请对隽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10月16日,青岛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隽某的致病原因较多,可能与应用激素有关,系药物不良反应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隽某对此结果存有异议,遂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04年4月26日,该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首次门诊时,医院在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情况下,给予应用洁霉素不符合用药规范,但之后出现的“全身散在小丘疹伴瘙痒”等与应用洁霉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根据病情变化,医院给予激素治疗,其用法及用量均未违反药物应用原则。出现激素所致双侧股骨头坏死与个体体质有关。但医院未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告知其本人及家属,属医疗缺陷。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医疗活动是十分复杂的,对绝大多数患者来说,很难对检查、诊治、用药等专业的诊疗行为有明确、具体的了解,因此根据现代司法理念,不但要求医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行医,而且需要医护人员就其采取的治疗措施、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后果,采取妥善、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本人和家属,否则应视为医院未充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该案中,根据鉴定结论,虽然隽某出现激素所致股骨头坏死与个体体质有关,但两家医院存在医疗不足和缺陷,应对其过错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该案情节,两家医院应分别向隽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医院偿付隽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6332元(其中,护理费为10144元)。 终审判决:护理费增至近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隽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庭审中,隽某称,两医院各承担15%责任而自己承担70%责任显失公正,两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一审判决不支持其今后护理费毫无道理。期间,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隽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医院偿付隽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6108.40元(其中,护理费由一审判决的10144元改为399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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