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医生误诊的情形,对于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一些疾病是需要进行诊断的,如果发生一些误诊情形,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医生误诊如何修改病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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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如何修改病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例中对工伤职工伤害发生情况,是按照就诊问诊时工伤职工或者护送人员叙述的客观历史记载,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不可以对患者主诉进行修改的。对实行险字病历的医疗机构,医师也无权进行修改。工伤职工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寻找相关的客观证据,证明伤害的客观实施,申请工伤认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在三种情况下病历可以修改:
一是错别字;
二是实习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由合法执业的医生修改;
三是上级医师可以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是不能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新的修改要清晰可见,否则为涂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若改动内容经证实是不真实的,则为篡改,可直接推定为过错。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患者在肾移植手术后数天内的化验单报告均丢失,医方根据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补充打印了这些化验单并提交给法庭。这种情况下,补充打印的化验单不是原始病历,仅能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如此虽然提供的是真实的病情记载,但是实际司法过程中却对医方极为不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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