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病人来讲,在看病和住院的时候一般都是有病例的,具体会写清楚病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病情的相关状况,而在书写病历的时候要注意一下相关的细节和内容。那么病历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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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包括哪些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