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对于健康方面的事情越来越关心,在身体有不舒服的时候,通常都会选择去医院进行诊治,我们国家的医疗机构是非常多的,医疗机构在设置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关标准来进行,在经营过程中,也要遵守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医疗机构方面的法律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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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方面的法律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我国,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医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十一)护理院(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另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业务,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校验通知后,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校验事宜。
2、医疗机构凡需变更执业项目,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各一份,按要求填写清楚,请集中在4月21日-5月31日之间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3、医疗机构如已停止执业,请领取《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按要求填写清楚,同时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公章办理注销手续;如未办理注销手续又不按期校验仍在执业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在校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医疗行为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 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