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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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不包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医疗事故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具体如下: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功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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