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医疗事故?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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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医疗事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下四级算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有两种含义:
一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二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是国家的职能机构,其任务是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为此,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领导全国和地方卫生工作,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法规和督促检查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我国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家卫生行政机构按行政区划分设立。中央设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卫生厅(局),地区(市)、自治州设卫生局,县(市、直辖市)设卫生局(科)等。这些均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卫生行政机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促成协议的达成,使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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