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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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七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医学美容活动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所(室)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营医疗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第七条银川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工商、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市、县(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设置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一)在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民营医疗机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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