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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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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泪尽 浏览量:02023-02-22 02: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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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医患矛盾的存在也加剧了人们对医生和医院的不好看法,因此,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那么,护士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怎样的?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来详细介绍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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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护士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护士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此可见,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

二、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

1、护士的执业条件

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条例第八至十一条)

1)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及逾期申请的条件。

2)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及处理原则。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延续注册的申请及执业注册的注销管理。

5)建立护士执业记录。

三、护士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我们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为分割的整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且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对于保障医疗安全至关重要,据此《条例》规定了护士应履行的义务与怠于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享有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享有学习、培训的权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如果护士在正常执业过程中遭到侮辱甚至殴打,有关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使那些以各种理由来迁怒于护士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使侵犯护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对于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障护士的上述权利,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其次,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最后,加强护士管理。其中包括: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引用法条

[1]《护士条例》 第二条

[2]《护士条例》 第七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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