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使用“问题气体”后,部分患者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视网膜血管炎、视功能损伤等术后反应,与此前实施同类手术的围手术期表现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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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回应“问题气体”致盲事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件发生10个月以来,国家卫计委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患者的救治情况如何?他们的权益怎样保障?
近日,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回应称,事发后,国家卫计委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停用了全部问题产品,并进行了后续情况追踪管理。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掌握产品相关信息,做好相关工作。
该负责人透露,2015年7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除以上两家医院外,后续未收到其他关于该产品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
“2015年10月,我委又印发事件后续处理情况的通报,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继续为该不良事件造成损害的患者做好救治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后续问题。截至目前,我委未收到新发不良事件报告。”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指出,国家卫计委高度重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工作。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此事件属于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同时,指导涉事医院引导并主动配合患者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及时研究医院及患者的诉求,并将有关诉求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在医院引导下,部分患者已在当地法院提请司法诉讼,目前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部分患者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患者,医院先行垫付了赔偿款;其余患者表示将在治疗终结后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医院将依法向涉事企业追偿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国家卫计委将继续指导涉事医院全力做好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引导患者和医院依法解决赔偿问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涉事企业依法履行责任,做好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同时,我委也将密切关注问题产品中有害气体的成分检测进展,以便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更强的医疗救治措施,准确评估患者预后,尽最大可能减轻对患者的损害。”该负责人介绍说。
(原标题:暂未收到新发不良事件报告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追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