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老翁朱荣因身体虚弱,心慌气短,入住苏北某医院治疗,期间因输血造成检测梅毒抗体(1:1)阳性。患者被检测出感染梅毒后,院方护士值班板上明确注明朱荣的916床位有梅毒,要求每天消毒,导致楼层多数人都知道。一生从事教育工作的朱荣,为人正派、洁身自好,加之儿女均事业有成,被人私下窃窃私语,给朱荣及家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痛苦和伤害。因医患双方没有协调成功,患者朱荣将苏北某医院告上法庭,淮安市中级法院指定盱眙县法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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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的传播途径一般有性接触、母婴感染和输血感染等,医学统计性接触传播大约占95%。患者是耄耋老人,母婴感染是不可能的,那么,朱荣是如何被传染上梅毒的呢?知情的人怀疑是输血感染的,不知情的人会怎么想呢?原告朱荣提出,院方因输血治疗过程中给其传染上梅毒且没尽保密义务,对其本人和家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依照《侵权法》第59条,要求判令院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2618元。
院方辩称,患者是83岁老人且在生病治疗期间,可以排除性接触、母婴感染的传播途径,不排除输血传染了梅毒,而输血传染与血站提供的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将血站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原告朱荣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高血压(3期)、贫血原因待查等。入院住院期间先后3次输血总计1000毫升(所输血液均由淮安市中心血站提供,复检合格)。输血前,院方对朱荣进行梅毒血清学试验(RPR)检查为阴性。8月31日原告病情出现反复再次入院,9月1日行梅毒血清学试验(RPR)检查结果为弱阳性,9月7日被告将原告的血液标本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测梅毒抗体(1:1)阳性。9月8日由该院皮肤科会诊结论:梅毒。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苏北某医院申请要求进行医学鉴定。2012年8月15日,淮安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分析说明:由于患者梅毒抗体较低,且老年人免疫力低下,易出现梅毒抗体检测假阳性。医疗过程中,患者输血指征明确,输血过程规范,血液来源为淮安市中心血站提供,均为合格血液。但由于血液中的梅毒螺旋体窗口期(2-6周)内无法检出,故输血仍有可能感染梅毒。专家意见:原告朱荣梅毒感染不能排除,但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虽然专家意见表明原告朱荣梅毒感染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但朱荣无法接受专家这一意见。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原、被告的医疗纠纷经淮安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认定原告朱荣梅毒感染不能排除,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但原告朱荣是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引起的梅毒,血液中的梅毒螺旋体窗口期(2-6周)内无法检出,输血仍有可能感染经血传播梅毒。而院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从而给原告的精神、心理带来一定压力和伤害,院方应当给予朱荣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朱荣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参照相关案例以及国家公布的国民经济增长系数计算,缺乏法律依据,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后期治疗效果等确定赔偿数额。日前,盱眙法院判决苏北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朱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