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相应的当事人约定一个利息的,这个利息是不能超过相应的银行的借款利息的四倍的,如果超过了四倍就是法律不予保护了。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借款利息怎么进行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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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怎么进行约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二)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四)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从迟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发,正确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应该是:
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不包括诉讼费用)。
迟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和对权利损失的弥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义务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期限届满止仍不履行的,其结果将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为此,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标的总额,其中不仅包括债权本金,也包括利息。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
因为,判决生效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内的期间属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该期间届满后不履行的,才可按迟延履行利息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文书指定分期支付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起算。如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应按实际履行情况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人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自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其遗漏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执行通知书届满之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3、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该规定中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规定,关于采用何种期限的问题,要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一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两百九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两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