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民间借贷中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有很多,而其中有的人是确实没有还债能力,但有些确实恶意不还债,甚至还出现过借款人卷款跑路的情况,这会给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下面就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了解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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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于债务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属于债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追偿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所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其仅指担保合同纠纷之诉,如债务人与保证人,或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之案件。担保追偿权并非来源于双方约定,而是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法律授予之权利。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