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程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可表现为两种形式,同时本文还提供包括离婚程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程序,新婚姻法等相关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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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程序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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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已经很长时间,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应准予双方离婚。构成此项规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的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已无具有固定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分开生活,不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当然构成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在一套房子内居住,但如双方在事实上不共享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从客观上来讲也是一种分居的状态。(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即这种分居的状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追求的,不是因为违背双方愿望的一些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分居,比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所从事职业的需要,因工作、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而并非双方主观上愿意分开居住,则不属于本条所调整的范围。(3)分居的期间须满二年。二年的计算应是从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诉时。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多次分居,其间双方因和好恢复共同生活的,则不能将几次的分居期间累加计算,必须是从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断的满二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所以,一方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说明已放弃对婚姻的期待,再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已无必要,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即使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但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不受本项规定的调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如果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判决准予离婚。但此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而非本项规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的人已经死亡,或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以上五种情形是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复杂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上述几种情形并非涵盖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全部类型。但法律又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列举生活中最常见和大量发生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因此,法律专设了一项兜底的款项,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概括,从而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条规定。当然,这些规定如与《婚姻法》不一致的,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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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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