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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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签协议 儿女违法判无效财产分割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覃志凌
河池市金城江区年近八旬的老汉,因跌伤住院需要一笔较大的医疗费,他的5个子女就这钱是谁出相互推诿,老汉只好上法庭讨说法。由于老人曾与子女们签订有分房赡养协议(xieyi),有过由大儿子赡养他的约定,这协议(xieyi)是否有效,其他子女应否承担赡养老父的义务,成了争论的焦点问题。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这起赡养纠纷案件有了最终定论。
兄弟姐妹签协议 分房产赡养父母
河池市金城江区居民周家光夫妇生有2男3女。到了上世纪90年代,周家光夫妇都年过六旬,孩子们也相继结婚,各自独立生活。为解决父母晚年的赡养问题,1991年12月,周家光夫妇召集子女们商议后,与子女们签订了一份《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将父母所有的4间房屋均等分给大儿子周诚和小儿子周实,待父母过世后归他们所有,由两儿子分别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3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如果父母单独生活,儿子每月至少付50元的生活费,并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如果父母随儿子居住,儿子不再支付生活费。随后,他们到公证处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
协议签订后,母亲随小儿子周实生活。周家光不愿随大儿子生活,便独自居住,周诚按时给付父亲生活费,逢年过节,都会带上妻儿去看望老人。15年来,一家人平安生活,并无纷争。
面对这笔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虽说周家光体谅儿子的难处,可让他十分不快的是,周诚不仅不愿出手术费,连基本的医疗费也不出,他自行支付了住院期间的2257.55元后出院回家。对此,周诚的解释是,他经济收入并不是很好,无法独自承担父亲的医疗费,为此曾找到4个弟妹商量共同分担父亲的医疗费,可弟妹认为按照原来大家签订的赡养协议,父亲的生养死葬由他承担,自然要由他负责父亲的医疗费。
老父状告大儿子 兄妹争辩谁赡养
自从父亲摔伤后,大儿子周诚便没有给付生活费,更分文不付父亲的住院费,这让周老汉伤透了心。父子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2007年10月,年近八旬的周家光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儿子周诚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承担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3个女儿周大凤、周二凤、周小凤和小儿子周实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更多的却是周诚与弟妹们的争执。
“我愿意承担对父亲的赡养,支付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但是,弟妹们也是父亲的孩子,理应要共同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我要求大家一起分担。”周诚如是说。
可弟妹们认为,父母自愿把他们的房屋,通过与子女签订协议的方式赠与财产,是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而且父母与子女签订了分房赡养协议,进行了合法的公证,就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大哥未经父亲的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有效协议。大哥分得父母的2间房屋,就该按协议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赡养包括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大哥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且,按照协议约定,女儿不分得房产,就不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嫁出的女儿不养父母也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既然弟弟已负责赡养母亲,如果还要他再养父亲,不符合协议的约定,而且要弟弟负双重义务也不合理。“父亲在起诉中并没有追加我们4姐弟为被告,也就是说他没有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法院只能依据起诉主张来判决大哥应否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这个处理结果和我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我们不是合法的被告。”周家4姐弟说。
“弟妹这样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不能以父母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了我,就可以拒绝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原先父母和我们兄弟姐妹签订过分房赡养协议,但这个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何况只要我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而免除了弟妹的责任,显然很不公平。因此协议是无效的。既然弟妹也有义务赡养父亲,就理应由法院依法裁决,因此追加他们为被告是有道理的。”周诚如此辩驳道。
协议违法属无效 判决子女养老父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或女可以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不能以此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且当事人不能以附条件形式约定免除法定赡养老人的义务。故周家光签订协议,约定由周诚负责赡养他,免除3个女儿的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周诚等5被告作为周家光的子女,依法应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考虑,5个子女每月各支付100元生活费给周家光为宜。对于周家光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2257.55元及今后的医疗费用,也应由5个子女共同平均负担。
一审宣判后,周实和3个姐姐都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坚持一审时的基本理由。
日前,经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眼观察
子女的赡养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黄云飘
周老汉夫妇与5个子女们自愿签订的《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将父母所有的4间房屋均等分给大儿子和小儿子,待父母过世后归他们所有,由2个儿子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3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这个协议其实是一个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当扶养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以及遗赠人去世这两个条件存在时,扶养人才能享有按约定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协议是否有效,一是看签订协议时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约定的扶养人是否具有扶养能力;三是遗赠人承诺遗赠的财产是否其本人合法所有。
由于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关系中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能是遗赠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或免除,也不能以有偿的附条件的形式来履行。子女对父母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可以放弃,而赡养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依法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表明,周家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也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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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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