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也称帝王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换言之,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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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有时也称从给付义务,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债务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不动产买卖,出卖人应当将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交买受人;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应将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并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权利和利益转移于被代理人;债权让与人应将债权转让证明文件交受让人,并告之有关债权之一切重大情况;某些动产的转让出让人应将有关的证明文件、单据(如发票、保修卡、执照等)交付于受买人,若合同当事人违反独立的附随义务,将产生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后果,他方当事人可据此诉请法院强制履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指不可单独诉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单独诉请债务人履行,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附随义务也是合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其他违反注意义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协助义务等附随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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