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适用范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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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适用范围详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一)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2)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4)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二)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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