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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怎么理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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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不相识 浏览量:12023-02-22 07: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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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时候当事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赔偿不起时,往往会产生债务纠纷,那么你知道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怎么理解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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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怎么理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怎么理解

(一) 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债务人财产的形成在各国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的形成时间的立法例有两种,即破产申请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债务人财产形成时间采用破产申请开始主义的代表是美国。美国破产法541 (a) ①规定:“在本编301 ,302 或303 条件下,破产案件的启动产生财产权益。 ”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在财产上的全部普通法上的和衡平法上的权益为破产财产权益。申请破产之日与破产程序开始之日是同义词,凡在这个申请“日”期限内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就属于破产财产权益。提出破产申请即导致债务人财产形成的做法主要考虑到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是最可能受到伤害的财产,法律尽量从尽可能早的时间点介入对这一财产的保护。

债务人财产一经形成,就为破产程序目的而存在,与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具有本质区别,即使是债务人也不能任意处分。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则考虑在破产申请提出以后,法院有可能因为申请人不具备破产原因而驳回破产申请,因此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发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律后果。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财产才真正形成。中国新破产法在债务人财产形成时间上采用的则是破产受理开始主义。这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人财产的法律性质自动转化为债务人财产。实践中,破产申请和破产受理之间常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和破产受理之间最多存在30 日的时间间隔,在这一时段内,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处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极有可能因经营的继续而发生增减变化。另一方面,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到破产受理的时段内,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状态。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存在债务人采取恶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尽管有上述情况的存在,新破产法通过对可撤销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能够对破产申请与破产受理之间处于不确定地位的债务人企业财产提供充分的保护。

(二)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这一时间概念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意义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第二,从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时间是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目的财产的存在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时间对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认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的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是区分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企业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取得财产的重要标志。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可具体分为清算程序的终结、和解程序的终结和重整程序的终结三种,但在和解和重整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终结。

清算程序的终结时间。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程序的终结时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第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付破产费用的,经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第三,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

和解程序的终结时间。和解程序的终结时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即第105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二,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和解程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在整体上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改称破产财产。

和解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的情况包括:一是因债务人诈欺或者其他不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二是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三是债务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第三,因和解协议顺利执行而终结破产程序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仅规定了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应同时裁定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中止破产程序是为了在今后出现和解协议无效、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当没有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清偿义务后,法院当然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程序的终结时间。重整程序的终结时间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程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为债务人财产作为整体已经不再存在,尽管此时债务人重新从管理人手中取回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但这时的企业财产是为实现重整计划目标而存在的,仍是具有特殊地位的“债务人财产”。第二,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这种情况下重整程序应终结,但破产程序在整体上并未终结,清算程序从宣告破产时开始,债务人财产改称破产财产。此外还有失败的重整,即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种情况下,重整程序终结,但破产程序在整体上并未终结,清算程序从宣告破产时开始,债务人财产改称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三、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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