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债权人会议并不是只有一个人的,也可能是一个团体,在企业破产之后,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那么我们就需要举行债权人会议了,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表决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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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会议的决议
(1)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3)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4)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5)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是否具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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