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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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A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清算组提交的A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表决时因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而未获通过。由于A公司破产财产确实较少,债权人会议主席与其他所有的债权人以及清算组商定后,一致表示没有必要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同意由法院直接裁定该分配方案。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规定, 只要没有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就不能直接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使是债权人缺席不参会,法院也要做到形式完备、程序到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本着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和诉讼效率的原则,由法院依法直接裁定该分配方案。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