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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合同撤销权人的范围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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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合同,如果严重的损害了一方的利益,这个受损方是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行使期限以及行使范围,同时合同撤销权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行使的,只有法律上规定的一些情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人的范围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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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享有合同撤销权人的范围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享有合同撤销权人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撤销权行使范围

关于撤销效力所及范围问题,《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全体债权人债权,还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没有明确指明。

这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撤销权的撤销效力范围是及于债务人处分的全部财产,还是仅以债权人保全的债权范围为限?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权人正当处分的自由。当然对于数个债权人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全体债权人)一般债权,故撤销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第三种观点认为:设立债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全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对因债务人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以恢复,即复归债务人(“入库”)。

至于第二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法院在确定债权总额时难度极大。鉴于此,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应作全部撤销,财产也全部返还债务人。这样既解决审理难题,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享有合同撤销权人的范围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合同撤销权只有在一定情况下,一方才有这权利,不然就会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如此就规定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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